法律分析:申請人可以撤回專利授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準備工作後作出的,該申請文件仍應當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中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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