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專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本規則第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
(二)誹謗其他專利代理人和專利代理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方式損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利用提供專利代理服務謀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四)阻撓或者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幹擾專利審查或者專利行政執法的正常工作;
(六)專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後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代理本人審查處理的專利申請案件或專利案件;
(七)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第(三)項或者第(四)項的規定處罰,其所屬的專利代理機構也可以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或者第(四)項的規定處罰:
(壹)違反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披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
(二)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