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扣留和罰沒物資的運輸、倉儲(包括簡易倉棚修建)、整理等費用;
三、偵緝調查補助費。包括偵破、調研、審理案件的差旅費、辦案專業會議等補助費;
四、辦案專用車、船的燃料及修理補助費;
五、辦案業務費補助。包括辦案宣傳費、大宗文卷資料印刷費,化驗鑒定等補助費;
六、其他費用補助。包括分給聯合辦案單位的辦案補助費、告發、告密人接待費,按規定發給第壹線執法人員的壹次性獎金,以及同級財政機關批準列支的其他特殊開支。
“辦案費用補助”不得用於增加人員編制開支和基本建設支出;嚴禁給執法人員濫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