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技術方案壹致,那麽按理說就可以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特別是對於權利要求的創造性判斷來說,所考慮的因素,壹是是否屬於相同技術領域,二是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然後會根據技術方案中所不同的技術特征來判斷解決的技術問題。說到這裏,就可以看出,審查員在進行創造性判斷時,是根據本申請與現有技術進行比較,客觀分析出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如果連技術方案都基本相同,那麽就可以認為現有技術是可以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的。所以說,專利申請時,是否具備創造性不容樂觀。
而且,技術指標更為具體的情況下,壹般情況是保護範圍更窄,落入大範圍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之內,影響其創造性。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在技術領域相同、技術方案也十分近似的情況下,基本是不具備創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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