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保藏的生物材料是用於專利程序的目的,並保證在本辦法規定的保藏期間內不撤回該保藏;
(2)專利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3)詳細敘述該生物材料的培養、保藏和進行存活性檢驗所需的條件;保藏兩種以上生物材料的混合培養物時,應當說明其組分以及至少壹種能檢查各個組分存在的方法;
(4)專利申請人給予該生物材料的識別符號,以及對談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或者科學描述;
(5)寫明生物材料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及健康或者環境的特性,或者寫明專利申請人不知道該生物材料具有此種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