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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提交分案申請?

壹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不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發明(即存在單壹性缺陷)時,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對壹件專利申請而言,(1) 如果該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提交分案申請的截止期限是專利局針對該專利申請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如果該件專利申請本身就是壹件分案申請,那麽提交分案申請的截止期限是專利局針對該專利申請的原始母案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然而,如果審查員在壹件分案申請的審查期間指出了單壹性問題,則針對該分案申請的提交分案申請的截止期限是專利局針對該分案申請(而不是該分案申請的原始母案)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2) 如果該專利申請被駁回,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三個月內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後的復審審查期間、或者在對復審決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請。(3) 如果該專利申請已撤回,或者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則不能提出分案申請。需要說明的是,並非只有存在單壹性問題時才能夠提出分案。在實踐中常常會利用分案申請來提交針對某壹專利申請的更為合適的權利要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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