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擴展數據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其特點主要包括:
1.行政復議以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復議的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理;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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