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諾銷售(offering for sale),亦稱提供銷售或為銷售而提供,簡言之,就是明確表示願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 許諾銷售,是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其銷售目的是賦予專利權的許諾銷售權,其目的在於在商業交易的早期階段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將侵權行為扼殺在“侵權可能”或“即發侵權”的階段,防止將來專利侵權產品的傳播,從而減少專利權人的損失。
擴展資料:
許諾銷售與銷售的區別在於:許諾銷售僅僅是壹種要約或者要約邀請,而銷售則是物權的轉移。銷售的過程,壹般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支付價款、交付實物,而許諾銷售僅僅是提供銷售的意思表示。不論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都不構成銷售行為。
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實施許諾銷售的行為,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我國《專利法》第十壹條把許諾銷售列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其最直接的意義在於賦予專利權人將專利侵權行為制止在早期,以免造成專利權人的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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