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 1 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
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
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