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則指出,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指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發明相對於現有技術是非顯而易見的。若發明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可得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專利合作條約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指南》規定,顯而易見是不超越技術的正常發展進程,而僅僅是簡單的或合乎邏輯的由現有技術得到,即不包括超出期望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具有的任何實踐技能或能力。
然而,並非所有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所獲得的發明都是顯而易見的,當事人在閱讀申請文件的基礎上進行事後分析很容易犯"事後諸葛亮"的錯誤,因此,不能簡單運用"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而武斷得出發明是顯而易見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