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恢復權利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二)當事人因正當理由延誤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者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理由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應當提交《權利恢復請求書》及相關證明。還有恢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