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四條
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並由雙方***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五條
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