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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項技術方案中用了另壹個專利技術方案的壹部分,法律允許嗎

答:允許。

理由:

1、問題中的”專利技術方案“應該限定為權利要求書,而不是說明書的內容。如壹項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記載了,但是在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則該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技術方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3、法院法定專利是否侵權是采取”全面覆蓋原則“來判定的,通俗地講,如果專利技術方案包含了幾個技術特征,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采用了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壹個或多個技術方案,則該被控侵權產品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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