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壹條所稱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征稅範圍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二十三條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的營業額總額達到起征點。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營業稅起征點的範圍如下:(1)按時納稅的,月營業額5000-20000元;(2)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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