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復審請求視為撤回陳述或者修改。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復審決定,維持原駁回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復審,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或者修改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