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屬於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3、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申請資格;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