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根據取得的證據查處涉嫌假冒專利行為時,可以要求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查封或者扣押被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