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人民法院在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的序言、特征、引用和限制中的技術特征具有限制作用。第七條被控侵權技術方案在包括封閉組成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其他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但增加的技術特征屬於不可避免的常規量雜質的除外。前款所稱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壹般不包括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