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64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說明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阻礙其權利實現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依法禁止某種行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