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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程序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

(壹)保密原則;

(二)書面審查原則;

(三)聽證原則;

(四)程序及內容合法原則;

(五)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其他審查原則。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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