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聽證原則。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決定中涉及的駁回理由和所依據的證據應當在之前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已經告知過申請人。
3、節約程序原則。在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時,審查員應當盡可能地縮短審查過程。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