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