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對在先申請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要求兩項以上本國優先權,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針對相應的在先申請,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請求恢復。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後,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後,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壹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
知書。
優先權要求撤回後,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後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
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後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後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後,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