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 人可以主動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修改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 專利法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 外觀設計專利 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2.修改時限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 發明專利申請 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國務院 專利 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人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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