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銷售屬於侵權行為的壹種,與銷售額沒有必然聯系,而且如果能夠說明自己不知情並且配合提供侵權產品來源,則屬於非故意侵權,可以免於賠償。
第三,關於對方的證據,是否能夠支持15萬的索賠,是可疑的,因為索賠是基於專利產品的單價和數量確定的(參見專利法65條第二種情況)。
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壹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