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可電子證據。《規定》第1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能夠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驗證、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取證、固定、防篡改,或者通過電子證據收集存儲平臺認證,證明其真實的,互聯網法院應當予以確認。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從法律上確認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驗證和區塊鏈,意味著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可以得到確認。第二,完善電子數據證據的證明方式。《規定》第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將線上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復制、轉錄等方式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證明,或者使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明確了提交電子數據證據的具體方式,即上傳、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並提供證據。微版權取證技術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並與公證處聯合開發了“取證保護V2.0”。用戶通過互聯網取證時,系統會自動獲取當前標準時間,並在區塊鏈上記錄相關信息,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使維權證據鏈更加完整。目前,微版權取證技術和存證已獲得司法機構認可,並被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內蒙古高院、陜西高院、無錫中院等全國各大法院的官員受理,幫助原創企業和個人用戶成功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