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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

《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外觀設計應“適應於工業上應用”。結合這兩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和實用性兩個條件。1、新穎性外觀設計的新穎性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新穎性的要求基本壹致,它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新專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即對通過摹仿現有設計或者簡單拼湊現有設計特征而形成的外觀設計不予授權。另外,新專利法還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等。2、實用性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它不能脫離工業產品而獨立存在,因此,外觀設計必須能夠在工業中應用,具備工業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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