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相似性,是指該設計與申請日之前已知的公開設計相比,具有明顯的特征,使專業美術設計人員不能輕易從現有技術中演化而來。因此,這裏的“不相似”壹詞可以理解為該專利設計的創造性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