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如下:
1.新穎性:即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2.實用性:外觀設計必須適於工業應用;必須和產品進行結合。
3.富於美感:外觀設計的功能在於引起消費者的審美情感,從而激起購買的欲望,所以作為外觀設計必須富於美感。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裏的在先權利主要包括肖像權、著作權、商標權、企業名稱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使用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即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並且不相近似。其出版公開的範圍為國內和國外,公開使用的範圍為國內。同時與現有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