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有新穎性。
三、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是壹致的,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是繁殖的,除可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性狀或特征是壹致的。
四、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有穩定性,即經過反復繁殖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結束時,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的相關性狀或者特征保持不變。五、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有適當的名稱,該名稱不同於相同或者近似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通過原子核變換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