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發明專利的條件是:1。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2、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損害公眾利益。
3.不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植物種類;
(五)核轉化方法和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兩者結合的設計。
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