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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

法律主觀:

按專利法第43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8條: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應當在上壹年度期滿前繳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壹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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