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獲得或者利用,並且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三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設計;在申請日以前,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