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對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進的技術方案。
數學定理並非技術方案,所以不屬於專利的保護範圍。
另外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壹)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顯然,數學定理屬於第二項,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