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判決被告包括格力電器和葛勇公司,文號為(2019)浙02民初165。二審被告包括格力電器、寧波江北天則家電維修部(以下簡稱天則維修部),文號為(2019)浙02民初183。
2065438+2008年6月,原告奧克斯電器經公證收到從被告葛勇公司購買的標有“格力格力”字樣的空調(KFR-35GW/(35592)fn hda-A3);2065438+2009年6月,原告奧克斯電器委托代理人從天則維修部購買了壹臺帶有“格力格力”標識的空調(KFR-26GW/(26592)FNhDa-A3)。
寧波中院於2019年6月受理上述兩案後,被告格力電器提出管轄權異議。被寧波中院駁回後,格力電器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被駁回,維持原判。
值得註意的是,格力電器兩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涉案專利無效。2021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僅發文宣布該專利部分無效。
關於前兩個焦點,寧波中院委托國家工業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格力電器在庭審中為技術抗辯提交了公證書和公證的保全對象,國家工業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也根據委托對該對象進行了司法鑒定。此外,格力電器還邀請專家助理出庭,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