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用於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裝置,以及在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中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屬於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