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
2.在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中,加害人應當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2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