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積分落戶專利加分政策中,申請積分的專利為有效的中國發明專利,未授權或終止失效的專利不予確認積分;積分申請人應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壹;自專利申請日起,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生過變更的專利不予確認積分;積分申請人通過變更成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壹,不予確認積分。
需要註意的是,並非所有的專利都可以加分,只有“積分申請人應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或專利權人之壹;自專利申請日起,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發生過變更的專利”才可獲得20分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