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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的三項原則

法律分析:1,國民待遇原則。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與其國民同等的待遇;即使他是非成員國的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成員國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事務所,就應與該國國民同等對待。

2.優先原則。《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在壹個締約國申請註冊的商標,自首次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如果申請人在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則後續申請的日期可以視為首次申請的日期。

3.獨立的原則。申請和註冊商標的條件由各成員國的法律決定,是獨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自向外國首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在12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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