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速度快,可能在某些國家獲得批準,專利權可以許可、轉讓和用於其他用途。
(2)可用於充分說服其他國家審查員在獲得某些國家專利後作出授權決定的理由,如德國專利、歐洲專利等。
(3)如果只打算在壹兩個國家申請專利,這種方式的成本相對較低,而且由於專利制度的獨立性,在多個國家申請專利可能會在壹些國家獲得批準,至少在壹些實行註冊制的國家是如此。
缺點:1)選擇出國申請的最長時間是12個月,所有國外文件必須在12個月內翻譯提交,比較倉促;2)提交時需要各種表格和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