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壹條,20265438年6月1日起施行。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第五十二條
因實施開放許可產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