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定。
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
(壹)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
(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
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因此,要部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