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觀設計專利的實質性授權條件理解有兩種:壹種是廣義的理解,實質性授權條件包括:第壹,外觀設計必須滿足我國專利法對客體的定義;第二,即使申請專利的客體屬於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也並非都能授予專利權,我國專利法第五條第壹款和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項又排除了壹部分主題;第三,即使滿足上述條件,外觀設計還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即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第四,即使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滿足上述實質性條件,獲得專利權還得在不存在重復授權的前提下,即必須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第五,即使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和修改過程中仍可能不符合其他實質性授權條件,如圖片或照片未能夠清楚地表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或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申請日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顯示的範圍等。
壹種是狹義的理解,實質性授權條件特指外觀設計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即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授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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