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範圍,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