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單位或個人應當是在濰坊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常住的專利權人;
(二)申報專利為已獲授權的有效國內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三)申報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權屬明確,已在濰坊市行政區域內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報濰坊市專利獎:
(壹)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的專利;
(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未終結的專利;
(三)已獲得過中國專利獎、山東省專利獎、濰坊市專利獎的專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