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個人研發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其中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
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壹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壹種稅收優惠措施。簡單的說,就是實際支出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可以按高於實際支出的金額來計算。因為企業所得稅是以利潤為基數計算的,而利潤=收入-支出,如果允許多列支出,那麽企業所得稅就會減少。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範圍
1、人工費用:包括研發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險費等。
2、直接投入費用:包括研發活動所需的材料、燃料、動力、實驗設備等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包括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建築物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包括用於研發活動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其他相關費用:包括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會議費、差旅費、咨詢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