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
允許企業從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中規定的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
(a)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書籍和資料、資料翻譯費。
(二)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
(四)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
(七)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八)研究開發成果的論證、評估和驗收費用。
第六條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開發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計扣除。
對於委托開發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費用明細,否則,不得扣除委托開發項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