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銷售貨物的所得,應當按照交易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財產轉讓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股權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收益分配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所以業務完全發生在國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