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了,給予專利權人的權利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專利權是壹種排他權,而非實施權。也就是說專利證書拿下來之後,專利權人可以禁止別人去實施,但是自己可不可以實施呢,嘿嘿,不壹定。可這是為什麽呢?請允許我先賣個關子,講壹個椅子的故事。
三國以前沒有椅子這個東西,大家都是席地而坐的, 估計是因為不是所有人都覺得盤腿舒服, 慢慢到了兩晉南北朝時期就有了胡床,形狀和現在的馬紮很像,兩邊的腿可以合起來,攜帶和存放十分方便。而直到唐代才出現了帶椅背的椅子。
啊,放錯圖了
如果造出來胡床的發明家A找到了壹個靠譜的代理人,代理人看到這樣壹款全新的產品,肯定會為發明家A謀求壹個更寬廣的保護範圍。權利要求1可能是這麽寫的。
若幹年後,由於人越來越懶,又有壹個發明家B做出了帶靠背的椅子。他也很有專利保護意識,也找了位代理人申請了專利,權利要求1是這麽寫的。
背景介紹完了,現在我們來看看發明家A和B現在的,發明家A的專利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