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定條件下,國家有權推廣中國公民和單位的重要發明和專利,並許可其他單位實施。為什麽國家有權許可重要發明創造專利的推廣應用?國家有權推廣應用的專利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發明創造取得的專利權也屬於國家。單位只有持有權,沒有絕對的排他權。因此,國家有權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全民的利益,許可其他單位實施其專利。這種做法被稱為國家許可。國家允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使這項權力。對本系統內或者管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可以行使此項權力。許可實施的應當是重要的發明創造專利。為避免無組織實施,許可將根據國家計劃進行。非指定單位不得實施,否則侵犯專利權。國家允許並不意味著免費使用,吃同壹個鍋。為了補償和獎勵發明單位投入的資金和勞動,鼓勵本單位從事發明創造,專利法規定,實施國家許可的專利,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對於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專利,國家壹般不采取許可其他單位實施的做法。只有當該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許可其他單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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